近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
和发放方式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全省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二、各地医保部门和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做好调整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宣传,畅通生育津贴申领查询渠道,为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情况查询服务,推动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参保单位。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自2025年1月1日起,四川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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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天府市民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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