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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调岗未协商,邛崃某家具公司赔了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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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十三Lv.9楼主+关注
2025-08-12 20:26 来自邛崃


劳动者未达到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并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


近日,成都中院对某家居公司与杨某A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家居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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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我院一审审理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本案中,某家居公司与杨某就调岗未协商一致,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绩效考核标准、依据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告知等。因此,公司在未与杨某A就调岗协商一致,且将杨某A移出考勤系统,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同时,针对加班工资问题,某家居公司主张杨某A的年休假已在春节放假期间进行调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春节放假包含折抵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已告知杨某A,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杨某A加班时段已安排调休。而杨某A提交的出差行程单明细、报销单等证据证明了其加班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某家居公司应支付杨某A相应的加班工资。


我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家居公司向被告杨某A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87582.72 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家具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家具公司在未与杨某A就调岗协商一致就将其移出打卡考勤系统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告知员工相关标准和程序,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引发劳动争议。在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的岗位调整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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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邛崃市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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